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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25     阅读次数:     字体:【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之增值税税收政策

简并增值税税率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基本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执行时间?

答:从20177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简称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哪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答: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调整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文件附件1

(三)此次政策调整,购进农产品的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四)此次政策调整,对扣税凭证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

1.农业生产者(含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

2.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通过其他环节(包括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3.除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作为扣税凭证。

(五)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是什么?

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仍指购进农户自产农产品时由购进方向农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仍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1%

4.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仍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1%

(六)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是什么?

答: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是指生产企业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17%税率货物的业务

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农产品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业务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扣除率为13%。即按“(五)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进行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

(七)购进农产品既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又用于其他业务的,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为: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仍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1%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是否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1%13%的扣除率。即用于深加工业务的抵扣13%、用于非深加工业务的抵扣11%

(九)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自20177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一般纳税人方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一)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哪些调整?

1.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二)按照11%税率征税的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兼营的分别栏次填写。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2%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只填写“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五)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的哪一栏?

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只填写“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三、发票开具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规定

 1.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二)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规定

1.收购个人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仍可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2.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之增值税税收政策

延续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将以下2016年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19年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3.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一)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三)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项优惠政策是将原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

(四)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经营政策: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招用退役士兵政策: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五)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经营政策: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2.招用重点群体政策: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同“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3)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享受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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