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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2017年19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发表时间:2017-04-28     阅读次数:     字体:【

附件3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对应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第(二十五)项、第(三十二)项勾稽关系公式中“第13行之和”表述增加“4a”行,修改为“第134a行之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一)第(二)项第13点及第(四)项第2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第(二)项第4点修改为: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8b栏之和。

(三)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第(二)项第8点中的“第8栏”修改为“第8b栏”。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六)第(二)项第9点勾稽关系公式中“……<1+4栏……”修改为“……≤第1+4栏……”。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调整事项

行次填写说明勾稽关系公式中“第2459b1213a13b行”表述的“4”修改为“4b”,即“第24b59b1213a13b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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