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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03-06     阅读次数:     字体:【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江苏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江苏在琼企业倡议、自愿加入的群众团体,是经江苏省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法人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和提高企业的声誉,共创江苏在琼企业的良好形象;努力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来海南发展,积极为苏琼两省经济技术合作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海南省江苏商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海南省江苏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海南省江苏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加强江苏与海南的经济协作与交流,协助江苏企业了解海南的投资环境和政策背景,联络更多的江苏企业、民间资本来琼投资;

(二)促进江苏在琼企业的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协助企业共同发展;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信用观和法制观;

(四)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会员提供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江苏在琼企业中的优秀企业、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协助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其他商会以及与境外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十一)定期、不定期办好会刊;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可成为海南省江苏商会的单位会员。

江苏企业在琼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是江苏省籍或其他省、市籍);江苏省籍人士以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在琼兴办的企业、事业、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由江苏省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海南省江苏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海南省江苏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签订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连续满三次者,视为自动退会。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理事会;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理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上人选为本会常务理事。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江苏驻琼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乡友联络机构,负责社会各界江苏籍人士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随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购、捐赠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帐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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