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1-3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须由商会理事以上人员担任。商会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商务、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因特殊情况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应及时补选补足名额。
第七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每季度审核商会财务状况,并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
(二)对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其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五)享有商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务工作由商会秘书处负责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海南省江苏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