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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江苏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03-06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分会是在省商会领导下的会员组织,是省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业务上接受省商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名称:海南省江苏商会XX分会[可以是以江苏省任何市(县)为名称的分会,也可以是以海南省任何市(县)为名称的分会]。

第四条 分会的任务:引导和带领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商会《章程》规定,积极参加省商会活动,执行省商会决议,完成省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诚信苏商”品牌;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按照《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按时收缴会费;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商务考察、举行联谊活动和培训,提供信息咨询和维权服务,实现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条 设立分会的条件:

(一)有5个以上在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且经营稳定的企业发起;

(二)向省商会提出申请,提交分会筹备情况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三)提交拟任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原则上由分会民主推举。分会会长也可由省商会会长提名。分会会长须是省商会副会长。

第七条 分会由省商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召开成立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分会领导。

第八条 凡承认《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可成为会员。分会应积极主动发展会员,新吸收会员由分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填写省商会统一申请表和行为规范承诺,报省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分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凡对外开展的重大活动都应事先报省商会同意或备案。分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商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分会会员和省商会会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制定、审议、修改分会内部管理办法;

(三)制定、审议、修改分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会员提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职能,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政府、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决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和职责参照省商会章程规定执行。分会工作人员由分会自主聘用报省商会备案。

第十五条 分会会长职责:

(一) 代表省商会主持分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分会参加地方政府和社会上的相关活动; 

(三) 组织落实省商会和分会会员大会决议;

(四) 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分会秘书长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分会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三)根据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四)履行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会费由分会代收,统一交省商会,由省商会出具合法票据。分会按会费总额90%掌握使用,凭票据到省商会核销。分会中在省商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的会费归省商会使用。分会一般不设独立财务,应按照省商会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格各项费用支出,确保经费用于分会规范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解散或注销 ,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商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江苏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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