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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江苏商会扶贫济困助残救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11-14     阅读次数:     字体:【

(2017年11月10日第七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江苏商会扶贫济困助残救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海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江苏商会与海南世界联合公益基金会合作开展基于公益和慈善目的的捐款活动,活动由基金会组织,商会具体运作。

第三条 海南世界联合公益基金会在指定银行为海南省江苏商会设立专项基金账户,由基金会和商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严禁任何违规操作和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行为;严禁商会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资金运作中牟取私利。

第五条 商会的任何费用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六条 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本基金只能用于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公益慈善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2.公开透明。本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将基金使用情况、救助效果等向广大会员反馈和在网站公布。

3.注重实效。本基金实施扶贫济困助残救灾行为不图虚名,不做应景文章,力求使受助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七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海南省江苏商会会员单位、乡友及个人捐赠。捐款人的捐赠款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是自愿、无偿的捐赠。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捐赠人可以在捐赠时书面或口头提出捐赠意向。

第八条 基金的管理

1. 海南省江苏商会与海南世界联合公益基金会共同设立有9—11人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商会会长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由商会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基金会出具证书。

2.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商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或口头报告相关情况。

3. 使用基金无论数额大小,均需经管委会讨论研究。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任何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实施。

4. 使用基金20万(含20万)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研究决定;20万以上50万(含50万)以下的项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以上的项目,由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5. 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相应层级的会议讨论研究,可通过短信或微信方式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形成正式文件,在其后召开的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九条 捐赠款的接收

1. 商会收到捐款后,及时向捐赠人转交由基金会开具的收据(凭此收据可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

2. 商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立即将捐赠款存入专项基金账户。

3. 商会向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助20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或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第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

1. 定向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捐赠人确定的范围使用。

2. 非定向捐赠款的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其重点是:

(1)省里指定或与合作单位开展的扶贫项目(点);

(2)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援助;

(3)苏籍在琼人员因病、因残或子女教育遇到重大困难需要救助的;

(4)其他应予帮扶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1. 建立捐赠款公示制度。商会网站和微信群及时公示捐赠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2. 商会、基金会和开户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基金的支出必须加盖基金会和商会双方的印鉴,如商会直接通过网银支付,必须及时将捐赠协议及相关使用票据送达基金会,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4. 商会成员有权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如实答复。

5. 商会秘书处每半年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商会监事会每年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6.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会员大会作专题报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7. 鼓励全体会员积极关注基金使用情况和实施监督权力,如发现基金的管理、使用、审批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应及时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与奖励并严格保密。

8. 对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江苏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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