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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江苏商会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08-28     阅读次数:     字体:【

(2017年8月25日第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江苏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是省商会领导下的会员组织,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专门办公地点,不设专门工作班子,没有专门财务和文书档案,业务上接受省商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行业协会名称:海南省江苏商会XX行业协会。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引导和带领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商会《章程》规定,倡导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立和形成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团结协作,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抱团发展;协调矛盾,维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打造“诚信苏商”品牌,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机制。

第五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及程序:

(一)省商会依据会员企业发展需求和建议,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商会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出成立行业协会的建议和报告。

(二)行业协会一般要有5个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且经营稳定的同行业企业组成。

(三)会长办公会审批成立行业协会,并出具书面批准决定。

第六条 行业协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业协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行业协会民主推举,也可由省商会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行业协会主任须是省商会理事以上单位。

第七条 行业协会会员须是省商会会员。加入行业协会由企业自由选择,进退自由。企业可依据自己经营范围,同时加入多家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发展会员,新吸收的会员报商会秘书处备案。

如新吸收的会员尚不是省商会会员,可按正常程序填写加入商会申请表和行为规范承诺书,报商会秘书处。

第九条 行业协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对外开展

的重大活动应事先报省商会同意或备案。行业协会应于每年底向会长办公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行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制定、审议、修改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办法;

(三)审议会员提案;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行业协会会议和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二) 代表行业协会参加地方政府和社会上的相关活动; 

(三) 组织落实商会和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决议;

(四) 对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五)处理协会内各项事务,协调矛盾,提出仲裁意见;

(六)组织完成省商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或注销 ,由协会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商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省江苏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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