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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01     阅读次数:     字体:【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认定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2042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有序推进海南省Ⅰ、Ⅱ类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74号)、《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201690号)、《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涵盖范围和认定标准

()项目涵盖范围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是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琼府办〔2016239号)里明确列出的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防洪、供水设施、重要生态修复等民生项目类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并且项目总投资不低于本年度省重点项目遴选标准,具体投资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情况确定的项目。

(二)认定标准

1.项目建设确有需要且紧迫,其功能在短期内无其他工程或技术可替代。

2.项目的建设方案实施范围拟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无其他建设方案进行替代,或其他替代方案投资超出拟实施方案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投资的3倍及以上。

3.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编制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外建设比选方案,科学、客观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唯一性、紧迫性、不可替代性、成本问题等进行充分论证,对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内容和规模提出必要和充分的理由,形成专题论证报告。

4.项目应完成相关前期工作,一年内可开工建设。

5.项目实施不得超出区域内资源利用上限,不得对区域环境功能造成破坏。

二、项目认定流程

省政府负责认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年度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申报清单、提请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等工作。每年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度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年中不再进行申报和认定。

具体工作流程:

()每年1月份,各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下同)、省级项目业主行业主管厅局(以下统称省级责任单位)按照 “认定标准”,梳理拟申报项目清单,并做好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外建设方案的比选以及论证工作。拟申请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需各市县政府、省级责任单位就其是否列为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征求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意见。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无否定意见后,各市县政府、省级责任单位于每年2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申报计划,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比选方案、论证报告、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坐标和四至范围以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面积和资源数量、各市县政府和省级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相关厅局意见等。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对拟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征求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并汇总,2月底前报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四)各市县政府、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上应对申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外的比选方案、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汇报,经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确定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后,按照规定实施,并自动转为本年度省重点项目。

三、服务保障

省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设立省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用林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用林需求,依法依规做好用地、用林报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项目业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策划、推进等全过程负责。

(二)列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能保证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三)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等全过程。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规模、概算等进行建设,强化工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尽早发挥工程效益,并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恢复工作。

(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督查督办制度。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定期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督办、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各市县政府、省级责任单位是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确保早日发挥工程效益。

五、动态管理

名单确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市县政府、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项目一年内无法正常开工的、进展缓慢或终止建设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督促过程中发现因弄虚作假、材料不实而骗取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资格的;

(四)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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