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99189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9-04-04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19〕85号发布日期: 2019-08-07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改《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2018年2月5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14号)作出以下修改:删除《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五小项内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一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所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提出具体考核要求。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分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八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12月初开始,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考核年度12月15日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提出具体考核要求,由省领导小组向各市县政府发出考核通知。
(二)各市县政府接到通知后,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2月5日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要求,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2月15日前,主持召开考核评审会议,对各市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议。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评审会上根据各市县政府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各项目分值进行评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对评分表进行统一计分,最后由省领导小组评出考核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省级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省领导小组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领导小组对该市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限期整改书面报告,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市县各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