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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平律师以案说法(第三期) 《证据保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3     阅读次数:     字体:【

案例:甲公司在乙市合法取得2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商住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了环评审批、消防审批、设计方案评审、施工许可等所有报建手续,缴清了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并按期进行了开工建设。但在首栋商住楼主体完工时,由于市政排水设施不完善,周边流入的生活污水及雨水汇集于地下室和工地里无法排出,造成工地严重积水而被迫停工。甲公司多年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工地积水问题,促请政府尽快完善市政排水系统的配套建设,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果,项目建设也就此搁置下来。住建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出台后,海南省各市县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甲公司的建设用地也被认定为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并决定无偿收回。问题的关健在于甲公司项目停工的原因究竟是甲公司自己造成的还是政府行为所致,根据相关事实,停工是因工地积水迫不得已,而积水是因为政府部门收取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没有进行排水系统建设所致。因此,不应认定甲公司的土地是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然而在听证程序中,甲公司却拿不出这么多年来向政府部门主张过排水系统配套建设的书面申请或报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档案中也查不到甲公司就排水系统配套建设的申报材料,也就是说甲公司对政府排水系统配套建设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客观上导致20多年来甲公司的停工原因在政府部门处于空白状态的尴尬局面,给甲公司的维权造成极大被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证据的保全意识不强

甲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清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甲公司的项目建设停工20 多年,如果属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那么早已处于政府无偿收回的状态,如果是政府行为所致,那么甲公司应当保有与政府部门交涉往来以及政府部门处理意见的书面记录,这些记录是证明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并保住土地不被无偿收走的关健,然而如此重要的证据在甲公司和政府部门却都没有留存!可见甲公司缺乏对证据保全的意识。

二、对证据的形成不理解

甲公司在20多年的维权过程中,就政府排水系统配套建设问题报送过无数次报告和申请,但都采取通过各级领导渠道报送,而没有同时采取正常渠道向政府部门报送并取得签收回执,报给领导的报告公司没有存档和记录,也不可能在政府部门存档,造成档案空白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甲公司虽然报送了许多报告,但由于报送渠道不正规,没有形成有效证据。

三、对证据的收集不敏感

甲公司的项目因积水停工时间较长,期间因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多次造成项目用地严重积水,周边居民也饱受淹泽之苦,主要原因就是当地缺乏市政排水系统,居民经常上访反映,报纸电视台也作过多次报道,这些对甲公司维权极为有利的时效性证据,甲公司却没有即时保全,时间久远也无法查找到当时的印痕,若干年后需要支持自己的主张时就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善于保全完整有效的证据对依法维权至关重要,由于证据具有松散、点滴、隐匿、时效等特性,需要全时保持对证据收集、保全的敏感意识,从而使自己的维权主张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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