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6]376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以及《2016年海口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提高中央下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重点加大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打造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完善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激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在巩固提升现有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的基础上,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程。以产业发展为纽带,以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农业基地、大型企业、教育基地、电商平台等为依托,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类别,着力打造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对获得认定的基地,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按照得分高低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打造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一)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项目(团队、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交流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打造一批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各类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带动扩大就业,打造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授牌的、且绩效考核达标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且入驻小微企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内的小微企业,按企业房租或工位租金不超过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完善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一)以奖励的形式,支持培育一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平台,推动公共服务平台降低管理、咨询、专利、维权、人员、采购等服务费用,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综合评价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数量、地域辐射面等因素后,给予30万-10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建设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系统。该系统包括小微企业名录库、科技型小微企业库、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板块,供市(区)各职能部门共享使用,切实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四、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 重点支持生物制药、低碳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电子信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运用项目,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该类资金扶持参照《海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专利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体实施专利申请资助配套、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专利奖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优势、贯标)资助等。该类扶持参照《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和《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五、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一)通过资金奖励的方式激励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在2016年-2018年期间,首次从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2016年-2018年期间,在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成功毕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2016年-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农民、大学生返乡、农村经济合作社(协会)创业创新,对创业创新主体从产值、就业、规模、示范、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优化金融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一)实施股权投资管理。设立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点投入到我市十二大重点扶持产业,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通过奖励的方式激励全市各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开展担保贷款,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贷款贴息参照《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七、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扶持
(一)由市相关部门等主办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创业节、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按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市科工信局批准,由国内外知名社会机构和企业在本市举办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市科工信局批准,由园区、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市举办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国家级创业创新类比赛获得前五名的本市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制定产业规划、进行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工作宣传等工作给予支持。
八、附则
(一)以上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